|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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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玖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信阳三顺环保厨具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供电段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供电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3394.85元(986789.7元×50%-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744.94元(986789.7元×20%-15613元)。 三、被告信阳玖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678.97元(986789.7元×10%-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88.3元,减半收取8244.15元,由原告***、***、***、***、***负担1648.83元,被告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供电段负担4122.08元,被告信阳玖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负担824.41元,被告***负担164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