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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3日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18%计算,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翀 人民陪审员 苏小珍 人民陪审员 朱岳华 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 记 员 黄晓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