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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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千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34319号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千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坤坤。 被告: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华磊。 被告: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丽亚。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千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宇婷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卫晓萍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