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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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某、王明宇、王明烽、李素君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5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某、王明宇、王明烽、李素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85892.5元(其中含被扶养人李素君生活费81548元,含被扶养人王明宇生活费48488元,含被扶养人王明烽生活费81548元);以上合计640892.5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于某、王明宇、王明烽、李素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16284.75元,被告深州市嘉辉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某、王明宇、王明烽、李素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00元(其中含被扶养人李素君生活费81548元,含被扶养人王明宇生活费48488元,含被扶养人王明烽生活费815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4元,减半收取计7607元,由被告***负担4336元,被告深州市嘉辉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3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