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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恒浩益供应链有限公司
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认购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北京太阳飘亮购物中心商铺所对应的租金应收账款(即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07754432000924870512)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70元,保全费2080元,合计8050元,由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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