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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郴州市统一合众市场一层F70铺位(证号为郴房权证苏仙字第714003340号)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未交付铺位违约金7761.22元(从2000年8月1日计算至2001年10月9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25.16元,由被告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原告雷卫东负担52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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