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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截止2019年5月31日止租赁费等共计117555元,

三、被告***未归还租赁物,从2019年6月1日起以每日钢管0.0075元/米、扣件0.0055元/套、顶托0.02元/支、接管0.02元/根计算租赁费至相应租赁物归还之日止;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2650.4米、扣件5837套、顶托340支、接管424根;

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28213.2元;

六、驳回原告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元(已减半),保全费1670元,合计41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6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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