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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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镇市站街龙滩村湄窑大坡砂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利息,以98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3375‰的标准,从2016年6月23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息,以98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5363‰标准,从2017年6月23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清镇市站街龙滩村湄窑大坡砂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武支行违约金人民币49000元; 三、被告清镇市站街龙滩村湄窑大坡砂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武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四、被告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3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清镇市站街龙滩村湄窑大坡砂石厂、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