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临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4行初2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对上诉人李×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职责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方山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临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4行初2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对上诉人李×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职责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方山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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