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山市东兴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文山市东兴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九十日内为***、***、***办理文山市房屋产权证; 二、文山市东兴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8326.5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文山市东兴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0元,由***、***、***负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