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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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就上海市静安区泰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静安区泰兴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原有的电视机1台、空调2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微波炉1台、餐桌2张、椅子4把、淋浴器1台、煤气灶1个、沙发3张、茶几1张、电视柜1台、双人床2张、床头柜3个、衣柜2个、机顶盒1台归还至该房屋,清空该房屋内自有物品并搬离;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7,600元的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计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已实际支付至2020年9月14日,如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早于2020年9月14日的,***应向***返还相应天数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支付的保证金7,600元,原告***不予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