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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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龙门县二轻服装厂 龙门县二轻工业总公司 中国银行龙门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龙门县人民法院通知》中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为2001年12月21日至还清款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7.56%计付,复利按年利率7.56%按季计付。 二、驳回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