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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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云海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贾忠坤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云海、贾忠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