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期内利息85392.43元,并自2018年11月16日起以7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38‰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三、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2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22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