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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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7-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