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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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201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吴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朱桂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银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黔0201执6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恢复执行吴萍与朱桂红、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申请执行标的386238元,恢复执行标的319480.2元。原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桂红、银松的工资收入账户,现经双方当事人核对,本案扣划了319480.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对本案做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朱桂红、银松已履行完(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