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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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瑞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云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91880.36元及利息(以10791880.3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逾期竣工违约金1756527元; 三、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建工程的价款范围内,对其所施工完成的三河镇五合安置点项目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9851元,由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763元,由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负担700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452.2元,由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26.1元,由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负担872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