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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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一万四千六百元(¥14600),并从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未支付的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原告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