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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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70元,支付利息1257.90元(17970元×0.5%×14个月,2019年3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本息合计19227.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79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由被告***负担178元,原告***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