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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 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2020年5月11日之前的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929886.15元(本金904038.5元、利息25255.89元、罚息591.76元),2020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9元,由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