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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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594087.72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6日的利息37236元、罚息368145.68元(罚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148052017302757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6元,减半收取11398元,由被告***、***、***、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