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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豫S×××××号大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20000元;在豫S×××××号大型普通客车第三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共计526477.02元(已经扣除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理赔时将被告淮滨县广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款84801元(90000元垫付款-5199元诉讼费承担)直接返还给淮滨县广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分别汇入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滨县支行,账号:62×××97;户名:淮滨县广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滨县支行,账号:17×××59)。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99元由被告淮滨县广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