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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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哈纳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13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常文、王子源,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哈纳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哈纳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宁0106民初1135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哈纳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7453.07元。现申请人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哈纳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7453.07元。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哈纳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7453.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