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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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州市凯旋物流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青州市凯旋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4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沐阳昊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