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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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24939.73元及利息2921.5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24939.7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368%,自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青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对被告***在亿豪新城的7号楼303室(青房预益都字第201011324号)房产,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7元,诉讼保全费1159元,均由被告***、***、青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