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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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 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 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