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8)晋03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97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对***支付***工程款297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支付***工程款297000元承担给付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28元,由***负担7514元,由***、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负担75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8元,由***负担5010元,由***、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负担100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