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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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福山区清洋庆玲办公用品商店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