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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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保险理赔款270000元,其中支付给***217000元,支付给***5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赔偿***保险理赔金额外的损失160111.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0元,减半交纳计1335元,由***负担70元,由***负担12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