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