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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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盛天城置业有限公司 潍坊新巨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玉、田绍勇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472.38元及利息损失(以160472.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25‰计算,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新巨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潍坊盛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田玉、田绍勇追偿; 三、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田玉坐落于高密市高密经济开发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