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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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西藏林芝市四海玻璃装饰有限公司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61536.03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云涌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珠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及鉴定费1800元,合计7484元,由原告***承担3742元,剩余374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