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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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健圣堂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仁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西藏绿臣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绿臣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250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136363.64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4日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2018年3月9日止;以1818181.8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0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藏绿臣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付康祺伟股权转让款850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以3863636.36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4日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2018年3月9日止;以6181818.1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0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康祺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11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藏绿臣药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