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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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