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额26064471元,含执行申请费93371元未缴纳)。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