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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134元,并支付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446元,及以代偿款1313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有费。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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