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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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89341.23元,并支付至2020年3月2日止的违约金1378.11元,及以代偿款89341.2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履行款项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