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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川1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关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对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应在西充县常林乡人民政府领取的关停补偿款2,37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内容;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