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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戍金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
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支付货款2248465.2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铁物资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35元,由被告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6112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负担6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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