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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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戍金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 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支付货款2248465.2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铁物资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35元,由被告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6112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负担6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