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授信协议》(大庆肇源支行2017年农彩字第2017-2281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借款本息1145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