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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支行借款本金19712万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2月21日之前的利息9616990.48元,此后罚息以19712万元为基数、复利以9616990.48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5%计算)、律师费25万元; 二、江苏奕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万高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万高置业有限公司、***、***均在3亿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奕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万高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万高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亿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江苏奕淳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1250万股股权及孳息、无锡市万高置业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及孳息、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0万股股权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1735元,由被告江苏奕淳公司、奕淳集团公司、南京奕淳公司、无锡万高公司、无锡奕淳公司、常州奕淳公司、镇江万高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