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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1654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183318元; 上述一至二项,合计183731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项及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五、驳回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22元,送达费135元,合计219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3元,由被告***负担21334元,被告***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