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给付原告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租金86,655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8,800.03元。 上述被告***应付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若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16.35元,由原告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05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