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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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赔偿原告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三、反诉被告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返还反诉原告***购车款2000000元; 上述二至三项,相互折抵后,反诉被告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18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882元,送达费90元,合计35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负担33907元,由被告***负担2065元,被告***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鉴定费350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1643元,由反诉被告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负担10957元,反诉被告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给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