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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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九研究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中国兵器工业第五九研究所货款人民币460,92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8年1月18日起2020年7月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4.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