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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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盖尔瑞孚艾斯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春盖尔瑞孚艾斯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4806.67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盖尔瑞孚艾斯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7元,由原告长春盖尔瑞孚艾斯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84元,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元904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孙伟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泓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