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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 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 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926629.61元,并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支付罚息并以应付利息4948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支付复利; 二、如被告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可对被告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酒泉市××区北侧玉国用(2008)第A新-009号31418.86m2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甘肃省酒泉市××区新字第0249-1号7639m2商业用房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实现前述第二项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后,有权向被告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案涉借款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450元,由被告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