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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富海民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新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茗善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新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合伙企业成立以来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月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置备于被告宁波新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办公场所,由原告***在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时间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查阅和复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宁波新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5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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