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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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华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欠款39564.7元; 二、***对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金额的范围内消灭;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7元,由***负担10988元,由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9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