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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佳成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博尼格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赔偿金204320元; 二、被告成都佳成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博尼格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利息如下: 以11516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为止; 以8916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为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博尼格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5元,原告重庆博尼格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成都佳成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85。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